定邊縣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 楊瑞香
讀書分享:《心能轉境》作者:陳少文
讀書感悟:
不要再用堅持這兩個字來對待你的夢想,如果你不愛它,你不會堅持;而如果你真的愛它,你不會用堅持這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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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婚姻家庭維權篇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 民事
辦理方式:訴訟
指派單位:定邊縣法律援助中心
承辦單位:定邊縣法律援助中心
承 辦 人:楊瑞香
二、案例正文
家暴和出軌是婚姻中不可原諒的兩種行為
【案情簡介】
蔣某經人介紹與離婚后的劉某相識。二人僅相處3個月后便登記結婚,婚后蔣某發現,劉某脾氣暴躁,不務正業,家庭責任感不強。但蔣某因為是初婚,很珍惜這段婚姻,對于丈夫的這些缺點,她相信能夠通過她的努力隨著時間而改變。二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丈夫脾氣上來就對蔣某實施家暴,手邊抓起什么就用什么打。蔣某想著,也許是因為兩個人沒有孩子,生個孩子就好了。隨著兩個孩子的相繼出生,情況并沒有如蔣某期盼的那樣有所好轉。念及孩子尚小,蔣某一次次忍氣吞聲,然而,妥協忍讓不會讓丈夫反省悔悟,反而是變本加厲,愈發嚴重。在之后的一次毆打中造成蔣某左眼眶骨折。即便如此,蔣某仍然心存幻想,想著丈夫能夠改變。
蔣某不明白丈夫為什么總是對自己態度冷漠,無論自己如何努力,始終換不回丈夫對自己態度的改變。直到有一天,蔣某無意中發現了丈夫的秘密。原來,丈夫劉某系再婚,與蔣某結婚后仍然與前妻保持著不正當關系,劉某在微信平臺上與前妻互發曖昧短信,種種行為都嚴重違背了作為丈夫應當履行的夫妻忠實義務。
了解了真相的蔣某難以接受,想著多年來自己在家中任勞任怨,忍氣吞聲地過日子,蔣某悲憤至極。于是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此后,蔣某和丈夫劉某分居近四年時間。在此期間,劉某非但未作出改變以挽回夫妻感情,反而再次毆打蔣某。為此,蔣某曾兩次向派出所報警。
經歷了如上種種,蔣某感覺身心俱疲,婚姻無論如何也不能繼續,于是打算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蔣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楊瑞香承辦此案。在詳細了解案情后,承辦律師起草了民事起訴狀幫助蔣某再次立案。通過分析研判案情,承辦律師認為應當固定本案關鍵事實證據——家暴和出軌。立案后,楊律師一方面及時向法院申請調取了蔣某幾次向派出所報警的接警記錄等材料;另一方面,多次前往蔣某當時就診的醫院調取病歷,同時還陪同蔣某多方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由于開庭前楊律師做了扎實的證據收集工作,因此,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用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楊律師在法庭上提出辯論觀點認為蔣某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且導致破裂的過錯在于被告丈夫,應當準予離婚,同時依據法律規定發表了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承擔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分割等問題的代理意見。最終法院采納了楊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準予蔣某和劉某離婚,婚生子女由蔣某撫養,劉某承擔撫養費。蔣某還被判決分割到了多半財產(因劉某系過錯方)。在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一刻,蔣某喜極而泣,感嘆歷經千辛終于可以從這段不堪的婚姻中解脫出來,重新開始自己的生活了。法律援助律師也為能夠圓滿幫助受援人依法維權,達成她的訴求而感到欣慰。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和婚內出軌導致的離婚糾紛案。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許多遭受家暴的婦女沒有勇氣反抗,反而縱容助長了暴力。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法律援助提醒您,要向家暴勇敢說不,不幸遭遇家暴時,可以向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當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長達6個月的限制禁止措施來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作者:王警周
編輯:段鑫
責編:蔣奇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