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五條的規定如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關于租賃期限,除本條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條也有規定: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關于本條,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不論是超過二十年還是超過臨時建筑使用期限,只是超過部分的期限無效,合同其他條款及合法的租賃期限仍然有效;
二、二十年期滿后,當事人可以續約,續約的租賃期限仍不得超過二十年,續約次數不限;
三、承租人與出租人同時簽訂多份合同,累計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可能會導致租期在后的合同無效;
四、出租土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期限必須遵守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的,則參照使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