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答:因人身和財產遭受犯罪侵害的,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可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外,受害人獲賠償范圍限于物質損失,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不受限;精神損失不在法定賠償范圍內;占有類財產犯罪,賠償范圍由刑事部分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能提起附帶民事,但通過刑事判決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不明確、不具體,被害人可行提起民事訴訟。
一、因人身權利或財物遭受物質損失可以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一百七十五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二、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不受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可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三、四款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問題的答復 法研〔2014〕30號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三、精神損失不在賠償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四、占有類財產犯罪,涉案財產只能由刑事部分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但通過刑事判決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不明確、不具體,被害人可行提起民事訴訟。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法〔2013〕229號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邢野、溫顏擎、申海霞以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騙取被害單位沈陽欣桑達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晶943萬元,該案雖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邢野、溫顏擎、申海霞犯合同詐騙罪,并在邢野、溫顏擎、申海霞刑事判決主文中寫明“案發后扣押的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其余贓款、贓物繼續追繳”,但刑事判決主文并未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亦未明確刑事判決前是否存在已經發還被害人財產的問題,李晶通過刑事判決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不明確、不具體。根據本案一、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到目前為止,案涉刑事案件經追贓僅返還李晶一輛奧迪車價值60萬元,其余損失未經刑事追贓途徑返還或追繳。
在本院組織詢問過程中,李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因刑事案件存在多個受害人且李晶已獲得了一輛奧迪車,故李晶未能參與分配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查扣的溫顏擎的財產140萬元,溫顏擎也未履行《賠償協議》約定的500萬元賠償,李晶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500萬元賠償且已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同時,《賠償協議》明確約定該協議項下的500萬元賠償不影響李晶其他損失的賠償,而李晶通過刑事追贓未能彌補其被詐騙的損失。
在通過刑事追贓、退賠不能彌補李晶全部損失的情況下,賦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對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相互補充的,并未加重溫顏擎等人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訴訟并無不當。對于溫顏擎申請再審主張案涉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私分各被告人被查扣的財產足夠賠償李晶的損失的問題,因溫顏擎并未提交足以證明該事實的證據,本院不予認定,對此問題溫顏擎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據此,一、二審法院受理本案并判決邢野、溫顏擎、申海霞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律師簡介——鄭泳彬律師,盈科廣州刑事部副主任,廣州市律師協會職務犯罪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刑法學碩士,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校外導師,具有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人民大學律師學院第七、九期刑辯高級研修班成員。曾獲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2020年盈科廣州優秀律師,廣州律協2019年度業務成果獎、2018年度理論成果獎、2017年度“業務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以嚴謹細致,專業實干,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取得了讓當事人稱贊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