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院向“審者不判、判者不審”開刀 院長庭長原則上不再審批案件
以往,一件案子,看似是法官在審理、裁判,實際上決定案件結果的可能是并不在“一線”的法院庭長、院長。這是案件審批制造成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現象,在過去,它廣泛存在并廣受詬病。
文/廣州日報記者章程 實習生陳卿媛 通訊員楊曉梅、馬偉鋒
從今年5月開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進行了一系列廢除案件審批制的改革,還權于法官,“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如今,案件該怎么判,由負責案件審理的合議庭法官說了算!法院院長、庭長雖然“官大”,但不能再決定未經他們審理的案件結果了。
院長庭長:
不再決定案件而是提意見
45歲的王天喜的辦公桌上,堆放著書本和一些卷宗。而在3個月前,桌子上是堆積如山的案卷,作為廣州中院商事庭庭長,大多數案件等待著由他審批并簽發裁判意見,盡管他并沒有參加這些案件的法庭審理。
少了案牘勞形,這是王天喜自今年5月的最大感受。而這一變化,得益于廣州中院今年5月起正式實施的針對案件審批制大刀闊斧的改革——院長、庭長原則上不再審批案件,這是廣州中院經過幾年的試點探索后,正式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根據今年5月實施的《廣州中院關于審判審批權限的規定(試行)》,院長、副院長、庭長對案件的審批權限限于“通過審閱案件和參審參議、聽審聽議等方式對合議庭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p>
也就是說,像王天喜這樣的庭長,已經由之前的審“批”案件變成審“閱”案件了?!耙蛔种?,謬以千里?!睂徟讣?,意味著他對裁判結果有一定的決定權,可以決定發回重審甚至改判案件;而審閱案件后給出的僅僅是參考意見,“案件最終如何裁判還是合議庭說了算”。
王天喜則給出了具體的“減負”指數:以前,商事庭法官一年經辦的案件中,他需要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比例約占30%,“所以過去在審批案件這一塊投入時間和精力最多”。
“現在一個月審閱的案子還不到10件,放在以往一天審批四五件案子都不稀奇?!蓖跆煜残χf,現在的他有更多時間去經辦案件了,“按照今年標準,身為庭長結案任務須達到一般審判人員的30%,副庭長是40%,院長是10%?!倍诟母锴?,法院并沒有硬性規定他們須親自審案。
審批制度:
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
“案件審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司法規律?!睆V州中院副院長舒揚說。
舒揚介紹,司法權是判斷權,它要求法官親自審查證據,直接聽取當事人意見,然后作出判斷,具有“親歷性”特征。但案件的審批者一般沒有親自審理案件,便提出處理意見,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
它還會造成審判職責不清。舒揚說,審批案件的人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案件的處理結果,但現行法律并沒有針對他們制定專門的追責規定。
此外,實行案件審批制也會延長案件辦理的周期。舒揚舉例說:“案件一層層等審批等領導簽字,但有的院領導很忙,這樣案子光等待審批的時間就夠多了”。
舒揚也表示,有著歷史、體制和現實根源的案件審批制度,“并非一無是處”?,F實中,部分法官素質不高,無法承擔獨立審判的重任,再加上法官職業保障體系不完善,法官懾于外部干預過問、輿論壓力、當事人信訪等不愿承擔獨立審判的責任。
院長庭長少了哪些權?
以前:可決定裁判結果
一般說來,以前廣州中院需提交院長、庭長審批的案件包括以下類型:
●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判處無罪或輕刑(如拘役、管制、緩刑、單處罰金等),減輕處罰或改變公訴機關定性的刑事案件;
● 標的巨大的民事案件。如:某基層法院規定標的300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須經院長審批;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群體訴訟、集團訴訟、系列案或其他社會影響大、涉維穩案件;
●涉及某些特殊主體的案件;
●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上級法院、本院領導督辦的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破產案件,發回重審、再審案件;
●新型、疑難、復雜,或合議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新任法官審理的案件。
現在:僅提供參考建議
改革后,廣州中院的院長、庭長原則上不審批案件,庭長僅對少數報上來的案件進行審閱,并提供參考意見,最終仍由合議庭決定裁判結果。
●院長、副院長、庭長通過審閱案件和參審參議、聽審聽議等方式對合議庭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建議合議庭復議,但不能超過二次。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的復議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將案件提交審判長聯席會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倉邊路報告
法官:
領導不再“把關”壓力更大
與商事庭庭長王天喜的相對輕松不同,商事庭法官莫芳感到壓力更大了?!艾F在依賴感沒有了?!蹦颊f,以前法官審理案件,有領導幫“把關”,涉及承責主體多,責任分擔模糊,追責很難,但現在審批制改革后,沒有領導“把關”了,法官得承擔全部責任。
對于錯案終身追責制度,莫芳坦言對法官有點苛刻,“該如何去界定錯案?” 莫芳說,法官對案件裁判結果進行認定的過程中,有時必須參雜著大量心證,法官個人對案件的理解不一致可能導致案件結果被推翻,能否認定這就是錯案?
除了莫芳,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多名一線法官普遍認為“責任更重了”,不少法官坦言“終身追責”帶給了他們巨大壓力。
“實際上法官們不用太擔心,錯案有錯案的標準,不是說上級法院改判或重審了就是錯案,錯案有一套嚴格的認證標準?!笔鎿P指出,“只要不是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一般都不會追究責任?!?/p>
什么是故意?舒揚解釋說,“是與事實相背離、與法律相沖突,以及利用案件去謀取利益?!敝劣谥卮筮^失,舒揚舉了個例子解釋,好比“案子還在開庭審理,而判決結果卻已出來了”,主要是指程序上存在的重大過失。
舒揚認為,終身追責反而會激發一線法官的責任心,“要當法官就必須敢于承擔責任?!狈ü俨荒茉傧襁^去那樣依賴院長、庭長了。
特例:
13類案件由審委會決定
廣州中院刑二庭法官徐兵指出,現在案件該如何裁判,基本都由合議庭法官自己決定,但像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擬判決無罪的案件、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等仍要報給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討論決定。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審批權限的規定(試行)》明確了13類案件需要由審委會決定。
除上述三類案件外,還包括:擬發回重審、改判已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擬判處死緩的案件以及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但這兩類案件合議庭、庭長、審委會專職委員、主管副院長持一致意見的除外;合議庭成員在法律適用方面有分歧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認為案情重大、疑難、復雜,需要報請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擬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或按規定呈報上級法院內審的案件;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案件等。
除此以外的案件,全部都由合議庭獨立裁判。那么,法官在拿不定主意時怎么辦?
“通過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審判長聯席會議制度,為合議庭審理案件提供智力支持?!笔鎿P說。